(【2023】年【8】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升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行及市场运作水平,确保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5、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培训对象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1、提高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确保上述人员正确履行相应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任职前必须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任职前必须经过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
2、董事会秘书、证券业务代表要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各种专题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3、董事会秘书处针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定期组织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